(2015)宁民初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嘉吉生化有限公司诉四平昊华化工有限会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吉生化有限公司,沈阳铁道长春春铁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松原三江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498号原告嘉吉生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军,董事长。被告沈阳铁道长春春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永昕。被告沈阳松原三江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兆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吉生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铁道长春春铁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松原三江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吉生化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吉生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36元减半收取8518元由原告负担;其余8518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贾志忠审 判 员 倪 华人民陪审员 谭凤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