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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馆民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馆陶支行与庞云玲、刘芳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馆陶支行,庞云玲,刘芳魁,郭俊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67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馆陶支行,住所地:馆陶县政府街与筑先路交叉口东北角*楼。负责人:裴现平,该支行行长被告庞云玲。被告刘芳魁,馆陶县政府街368号。被告郭俊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馆陶支行与被告庞云玲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芳魁在馆陶县邯郸银行存款39216.66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芳魁在馆陶县邯郸银行存款39216.6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何金峰审 判 员  武庆才代理审判员  薛 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军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