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虞商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江苏华通酒业有限公司与陆军、徐春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华通酒业有限公司,陆军,徐春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商初字第00008号原告江苏华通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区盛泽镇东方南路与舜湖东路交汇处新华花园8幢商铺13号。法定代表人陆玉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文兵,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军。被告徐春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通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陆军、徐春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华通酒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华通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24减半收取人民币1862元,由原告江苏华通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 剑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煜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