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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商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江苏华通酒业有限公司与陆军、徐春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华通酒业有限公司,陆军,徐春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商初字第00008号原告江苏华通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区盛泽镇东方南路与舜湖东路交汇处新华花园8幢商铺13号。法定代表人陆玉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文兵,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军。被告徐春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通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陆军、徐春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华通酒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华通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24减半收取人民币1862元,由原告江苏华通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 剑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煜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