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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2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智华申请执行崔印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智华,崔印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金执字第2763号申请执行人刘智华,女,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被执行人崔印德,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刘智华诉崔印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48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崔印德于判决生效后10日偿还崔印德借款2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872元,由崔印德负担。崔印德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智华于2015年5月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崔印德名下位于郑州市农业东路南、天泽街西、天泽街东A号楼3层144号房产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崔印德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赵军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红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