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继贤与原平荣、晋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贤,原平荣,晋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号原告张继贤,农民。委托代理人姚云霞,山西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军霞,山西获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原平荣,农民。被告晋凯,农民。委托代理人马林利,山西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贤与被告原平荣、晋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继贤负担。审 判 员 侯京太审 判 员 裴育兵人民陪审员 马芳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金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