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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继贤与原平荣、晋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贤,原平荣,晋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号原告张继贤,农民。委托代理人姚云霞,山西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军霞,山西获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原平荣,农民。被告晋凯,农民。委托代理人马林利,山西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贤与被告原平荣、晋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继贤负担。审 判 员  侯京太审 判 员  裴育兵人民陪审员  马芳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金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