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曾少武与曾毅、黄莉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少武,曾毅,黄莉雯,曾悦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18��申请执行人:曾少武。被执行人:曾毅。被执行人:黄莉雯。被执行人:曾悦胜。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民一初字第19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曾毅名下所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63-1号欧景庭园G段17单元17-0801号房(产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二、查封被执行人黄莉雯名下所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七星路125号新民大厦2层B201号铺面一套(产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023300**);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丽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