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郭某等二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梁某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474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女,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身份证号码:×××0647。因本案于2014年5月2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莫满军,广东迎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梁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身份证号码:×××0611。因本案于2014年5月2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韩志坚,广东迎福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梁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莹、检察员黄斌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莫满某,被告人梁某及其辩护人韩志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被告人郭某、梁某参加英国MD公司外汇投资项目,积极与该项目高层人员密切联系,通过组织人员参与该项目推介会、开会宣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期间,被告人郭某、梁某对外宣称英国MD公司为专门从事外汇投资的境外公司,该项目分红回报丰厚,承诺每月利率20%以上固定回报,另外介绍他人投资该项目还有1%“隔层奖”、10%的“对碰奖”等高额回报。2012年12月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梁某先后引诱徐某、李某、封某等人参与了英国MD公司的外汇项目投资,总投资额约为5234690元人民币。2013年9月,英国MD公司的网站无法登陆,公司高层人员均失去联系,投资者无法取回投资款。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检查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指控被告人郭某、梁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辩称其没有实施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其也是英国MD公司的投资者,其没有宣称和引诱他人投资。关于投资数额问题,其辩称黄某不是通过其投资MD项目,而是直接向黄某在澳门的其他朋友投资;黄某甲只通过其投资了人民币120000元;甘某只通过其投资了人民币129000元,其还帮甘某垫付了人民币21000元;苏芊没有通过其投资;陈某没有通过其投资。被告人郭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郭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被告人郭某没有犯罪的故意,其目的在于用自己的钱通过合法途径换取利润回报,没有吸取他人资金的故意。二、被告人郭某不存在以向不特定人推介MD公司,引诱不特定人员投资的主观意图。三、不能因为被告人郭某账户上存在转款记录或经手过其他投资人的投资款而对被告人郭某的帮助行为进行定罪。四、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与公司高层密切接触不属实,且被告人郭某本人也是英国MD外汇的被害人。被告人梁某辩称其没有协助被告人郭某宣传、引诱他人投资。被告人梁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梁某不构成犯罪。被告人梁某与英国MD公司之间没有任何意思联络,也没有获得公司给予的报酬。其陪同被告人郭某收钱及参加聚会都是基于与被告人郭某的夫妻关系不得已为之,并非替公司做事。被告人梁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开始,被告人郭某、梁某参加英国MD公司外汇投资项目。该项目宣称英国MD公司为专门从事外汇投资的境外公司,实力雄厚,有网络交易平台。投资者投资后即可取得一个网上交易会员账户,用以上网登录查看投资情况,投资者不用自己操盘,该公司采用自助职能软件自动帮客户交易,承诺每月利率20%以上,有止亏制度,稳赚不赔。同时,MD公司鼓励投资者开发市场,投资者可以通过介绍他人投资取得1%“隔层奖”、10%的“对碰奖”等高额回报。“隔层奖”是金字塔式收益,上线可以从下线投资者的投资中提成1%,“对碰奖”是介绍两人加入,并将该两名新会员按A、B放在自己两边的下线区域可提成10%。被告人郭某、梁某加入MD外汇投资项目后,积极与该项目高层人员密切联系,通过组织人员参与该项目推介会、在酒店等公众场所聚会等方式,以稳赚不赔、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MD外汇投资项目。截至2014年9月,被告人郭某、梁某吸收了徐某、李某、封某等人加入该投资项目,累计吸收资金约人民币元5234690元。2013年9月,英国MD公司的网站无法登录,公司高层人员均失去联系,投资者无法取回投资款。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封某的陈述,主要内容为:2013年4月,我通过朋友张某介绍了解到英国MD公司外汇投资项目。她说早在2012年11月郭某、梁某(被告人梁某)夫妇就向她介绍了该项目,后来张某介绍了郭某、梁某夫妇给我认识。郭某、梁某夫妇说该投资项目肯定赚钱,投资者只要交钱后,由郭某、梁某夫妇帮忙在网上开户、帮投资者取得会员账户后,不用投资者自己操盘,由他们夫妇帮忙操盘,并说该项目只赚不赔,因为英国MD公司采用“止亏”的软件买卖,可以保证稳赚不赔,每月可以取得丰厚的回报,大概每月有20%的利润分红。还有推荐奖、互助奖、全球分红等。英国MD网站有交易平台,梁某给过我一个会员账号,投资者登录这个会员账户后能够自己操作投资款项,取得回报的话公司要收取5%的手续费。但后期30万元的大单是多人合作,所以操作不了退款了。我在他们的鼓吹下,先投资了人民币1万元,后得到1万多元的分红回报,三个月就能回本。到了2013年6月的时候,郭某、梁某夫妇带着我们珠海的20多个投资者去了澳门梅高美酒店参加英国MD公司的团拜会,会上有7、8个该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都是外国人)现身说法,向我们来自全国各地的多名人员鼓吹该项目如何如何好。之后我就陆续追加投资,共计人民币76万元。扣除投资过程中的陆续利润回报187637元,实际投资款是572363元。2013年9月后,英国MD公司在互联网上的网站就不能交易了,投资人不能拿到利润回报,三个月后该网站就打不开了,我投资的本金也拿不回来了。我介绍了朋友王某珊参与投资,她投资了人民币10万元,通过我的账户转给郭某的。2013年7月后,郭某、梁某夫妇说投资项目最少每单要30万元,这样可以取得利益最大化,所以王某珊和张某、刘某各投资了10万元凑成30万元的大单。张某给过我一份《部分MD客户清单》,上面详细记录了每个30万元大单合作者的姓名、投资额、单号、收取回报银行账户,有7组。这7组都是张某负责组合,郭某就会给张某相应的报酬。我们平时聚会通常由郭某、梁某、张某召集,投资款有的是张某收取,有的是郭某、梁某夫妇收取。他们三个都有给投资者发过利润,都是给现金。被害人封某辨认了被告人郭某、梁某。2、被害人甘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7月其通过李某认识了郭某、梁某夫妇,郭某曾在昌安酒店向张某、叶冠兴、陆某、陈某等人通过手提电脑给他们看一些投资成功的例子,在郭某的鼓吹诱骗下,其投资了15万元,叶冠兴和陆某各投资5万元,陈某投资1万元,张某又找人投资凑够了30万元的一个投资单子。被害人甘某辨认了被告人郭某、梁某。3、被害人徐某的陈述与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其通过刘某认识了郭某夫妇,他们夫妇几次请其与刘某等人在昌安酒店喝早茶,介绍MD外汇投资项目,郭某还现场带了手提电脑演示给他们看,并给了大量图片和视频资料共他们参考。其分三次投资了25万元。被害人徐某辨认了被告人郭某、梁某。4、被害人冯某的陈述,证实:其于2013年7月20日在水晶堡参加了郭某、梁某的投资推介会,郭某用手提电脑向大家演示投资项目产品和受益,郭某、梁某两人鼓吹很有吸引力,其就投资了5万元,与魏某、安某、马代劳、郑某和一个男士各投资五万,凑成一个总额为30万元的单。5、被害人孙某的陈述与辨认笔录,证实:其通过魏某认识了郭某夫妇,郭、梁二人向其介绍买卖外汇的投资产品,收益很高,其投资了10万元。2013年10月郭某夫妇召集了许多老人开户,称一次投资30万元,可获得迪拜旅游的门票。被害人孙某辨认了被告人郭某。6、被害人王某珊的陈述,证实:其通过封某认识了郭某夫妇,郭、梁二人向其鼓吹、介绍投资外汇,其将10万元交给封某帮其交给郭某投资。7、被害人安某的陈述,证实:其在郭某夫妇的鼓吹下投资了5万元,与魏某、冯阿姨、郑某、蔡某、马大姐等人每人出资5万元凑成一个30万元的投资组合。8、被害人魏某的陈述,证实:其在郭某夫妇的鼓吹下投资了10万元,其中与冯某、郑某、安某、马代勤等人组成一组30万元的组合。9、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其在郭某夫妇的鼓吹下投资了3.8万元,其先后介绍了任某、郭某、闫某、李某投资该项目,他们每人投资1万元。10、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郭某夫妇经常召集一些老人家喝茶,向他们鼓吹、介绍MD外汇投资项目,其参加过两、三次,每次都有十几、二十个老人家参加。郭某向他们吹嘘的时候,梁某也在一旁帮腔,鼓吹该项目如何赚钱。其一共投资15万元。其中与张某、王某珊三人各投资了10万元组成一个大单。李某、甘某分别投了有十几万,陈某投了5万元。11、被害人蔡某的陈述,证实:其三次参加了郭某、梁某在昌安假日酒店组织的外汇产品投资推介会,当时很多人一起喝茶吃饭,席间郭某用手提电脑向大家演示投资项目产品和收益。我一共投资10万元,其中5万元是跟在安某的同一个单,该单共有6人。郭某和梁某在投资推介会上是一唱一和,配合默契,把大家都装进去了。1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郭某夫妇向其鼓吹、介绍投资外汇,郭某打开电脑介绍产品,梁某在旁边以口头的方式介绍产品如何产生收益。其投资5万元,与其他5人共投资30万元。13、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实:其三次参加梁某、郭某在拱北昌安假日酒店组织的聚会,现场大概十几人。其投资了5万元,其中2.5万与龚某凑成5万元跟别人组成一个30万元的大单,其中2.5万元与顾某凑成5万元跟别人组成一个30万元的大单。14、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证实:其两次参加郭某、梁某组织的聚会,郭某现场鼓吹、介绍投资外汇,还介绍两位深圳的专家讲他们获利的情况。其投资5万元,与安某、魏某、马代芳、冯某、蔡某组成一个30万元的大单。其接触的场合郭某、梁某都是在一起的,一起推介这个炒外汇的产品。15、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其在郭某夫妇的鼓吹、介绍下投资了10万元给MD项目,郭某将其投资与别人合成了30万元的大单。其介绍了蔡某投资,蔡某第一笔投资了5万元与其他投资者合成了一单30万元的大单。16、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其参加了郭某夫妇组织的澳门推介会。共投资了28690元。17、被害人龚某的陈述,证实:郭某夫妇向其鼓吹、介绍投资外汇,他们夫妇是轮流介绍该项目,郭某出面收取投资款和发放分红的时候多一些。其投资了3万元,在其投资的30万元组合中,黄某投资2.5万元,谢秀芳投资2.5万元,詹嘉嘉5万元,李雪雯5万元。18、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其在郭某夫妇的鼓吹、介绍下投资共16万元,其中5万元与封某(15万元)、王某(10万元)组成大单,5万元与孙某(10万元)、徐某(10万元)、苗剑(5万元)组成大单,5万元与徐某(15万元)、任某(5万元)、张某(5万元)组成大单。19、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其受郭某、梁某夫妇邀请参加了英国MD公司在澳门举行的投资峰会。在郭某夫妇的鼓吹、介绍下共投资41万元。其给了封某一份《部门MD客户清单》,该单由其制作,记录了每单30万元大单的投资者姓名、投资日期、投资额、单号、收取回报的账户。其将清单给过封某、李某等多人。其介绍封某、刘某、孙某投资该项目,刘某投资15万元,孙某投资10万元,封某开始投资了1万元,后来不清楚,拿了约10万元的对碰奖。其帮一些投资者把钱交给了郭某,其中刘某5万、封某10万、杨青5万、苗剑5万。20、被害人任某的陈述,证实:其在郭某夫妇的鼓吹、介绍下投资6万元,其中五万元是由张工组一个30万元的大单。郭某、梁某两人一起推介外汇投资产品。21、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其在郭某夫妇的鼓吹、介绍下投资了20万元。22、被害人顾某的陈述,证实:郭某夫妇在昌安假日酒店请一些投资者喝茶,专门向还没有投资的人推介英国MD外汇项目。其共投资了5万元,黄某也投资了5万元。23、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实:其在郭某夫妇的鼓吹、介绍下投资5万元给MD项目,每次郭某介绍产品时,她丈夫也在旁鼓吹产品收益如何好。24、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其参加了郭某在昌安酒店举行的推介会,其投资了5万元。25、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证实:其在郭某夫妇的鼓吹、介绍下投资1万元给MD项目。26、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其在郭某夫妇的鼓吹、介绍下投资了1万元给MD项目。每次郭某介绍不到位时,她丈夫就在旁边补充,还说投资一定金额可以到迪拜旅行。27、被害人陆某的陈述,证实:其在郭某夫妇鼓吹、介绍下投资了5万元,又向张某借了2万元投入。陈某投了1万元,甘某投了15万元,叶冠兴投了5万元。每次郭某介绍产品不到位时,她丈夫就在旁边补充。28、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其在郭某夫妇的鼓吹、介绍下投资1万元,是梁某给其讲这个项目很好,他们夫妇已经赚到钱了,其是和梁某一起去办理转款手续的。29、被害人杨青的陈述,证实:其在郭某夫妇鼓吹、介绍下投资5万元。钱是通过张某的账户交给郭某的。30、被害人苗某的陈述,证实:其参加过郭某夫妇组织的一次聚餐活动,珠海投资人大概有二、三十人,都是老人家居多。其在郭某夫妇的介绍下投资5万元,通过其母亲张某转交给郭某的。31、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实:其在郭某夫妇的鼓吹、介绍下投资了160万元给MD项目。其大部分投资款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了郭某提供的一个户名为“李元贵”的工商银行账户。郭某夫妇在昌安酒店安排投资者喝茶,介绍英国MD公司安排到珠海的高层人员孙勇、小龙、小付等人。他们向大家讲课,推介MD公司的外汇项目如何好,如何赚钱。黄某投资了二百多万人民币,苏芊投资了30多万元,林翠云投资了17万元,林翠云的女儿投资了6万元,郑燕萍投资了6万元。都是在郭某夫妇的介绍下投资的,他们的钱都是先交给其,再由其转账到“李元贵”的账户,有些钱是其帮他们转入郭某的账户。32、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实:其在郭某夫妇的鼓吹、介绍下投资了200多万元。大部分投资款都是交给黄某甲由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郭某提供的银行账户。黄某甲投资了100多万元,苏芊投资了30万元。33、被害人苏某的陈述,证实:其在郭某夫妇的鼓吹、介绍下投资了30万元给MD项目。是通过黄某甲的账户投资的。34、被害人贾某的陈述,证实:郭某夫妇在拱北毛家饭店请投资者吃饭,有两桌人,吃饭的过程中郭某夫妇向大家鼓吹MD外汇投资项目,还请“小龙”专门来推介MD外汇项目。我投资了5万元,是通过张某投资的。35、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证实:其受朋友邀请到澳门参加一个理财会议,郭某、梁某夫妇在讲台上介绍投资产品如何取得高额利润。其投资了3.5万元。(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郭某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为:2012年12月,我朋友王翠华向我推荐了英国MD公司外汇投资项目,并向我介绍了她的上线曹溪,曹溪又将她的上线赵宏波(该项目国内大陆第一人)、孙勇介绍给我。他们向我详细介绍了该项目:英国MD公司是最受欢迎的境外公司,专做外汇投资,公司有网络交易平台,不用投资者自己炒,有止亏制度。该项目分红回报丰厚,固定回报每月利率20%以上。排队靠前的投资者还有1%的隔层奖,就是金字塔式收益,下线的人数越多,收益越多。对外推广、介绍他人投资还有10%的对碰奖,就是介绍两人进入投资,放在自己下线A区和B区,投资所产生收益是奖给上线。2013年5月孙勇通知我5月29日澳门有该项目的推介会,要我通知我旗下投资人参加。于是我通知了张某、陈伍莲、安某等人到昌安假日酒店喝茶,他们又通知他们的下线一起来。当时人员很多,我通过他们整理出一份参加澳门推介会的名单给孙勇他们。后来参加澳门推介会的有十几人。6月份,孙勇、小龙要我通知我旗下的投资人,说公司推广30万元大单投资项目,回报更高,还有全球分红奖。我按照孙勇他们的要求,又通知我旗下的投资者参加,还是在昌安假日酒店开会。这次推介会,又有很多人投资了。我的直接下线是李某、陈某、陈伍莲,他们又介绍其他人过来听我讲解该项目。我主要向他们介绍MD公司的概况、投资流程、收益项目等。他们陆续投资进来,大概有三十多人,大概投资了200多万元。我记得起来的有:徐某、闫某、安某、李某、刘某、龚某等人。有的人直接把现金给我,或者转账给我,有的是张某或其他投资者帮忙收,我再汇给孙勇指定的账户:李元贵、裴彦坤的账户。一般我收钱后会截留一部分钱款,这是为了帮投资者省手续费。因为投资者从公司网站申请提款的话,公司要收取8%的手续费,我先扣下投资者的钱,等他们分红时直接将扣下的钱分发给他们,他们就无须在网上申请提款。我记得张某和她的朋友投资30万的投资单共有7组,这些人的投资款由张某收取,然后汇款给我。龚某参与了30万元的投资单,他出资3万元,其中5000元是我垫付的,黄某有5万元,谢某3.5万,其他18.5万元由我出资。我向黄某甲介绍MD公司时,她在澳门已经了解到了,她和黄某所投资的都是由黄某甲本人汇款到李元贵、裴彦坤的账户中,林翠云也有投资,三人投资约130万元。我下线投资MD公司,我会收到MD公司返回的隔层奖、对碰奖、大约2万元左右。我做项目时梁某总是陪着我,出席了每次推介会,偶尔对我下线说MD公司的概况,有时帮我说服客户投资,还帮我收过刘某2万元投资款。2013年9月,MD公司的网址及会员网址无法登录,此后,公司高层人员均失去联络。2、被告人梁某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为:我叫梁某,曾用名梁某。为了获得公司的对碰奖和隔层奖,2013年春节期间,郭某开始向李某推荐MD公司,李某又叫上张某、封某、任某、闫姐等人在昌安酒店开MD公司推介会,他们纷纷加入投资,每人投资1万元,有的是现金,有的是汇款,全部交给郭某,再由她转入MD公司指定的账户。在往后的几个月,他们为了得到隔层奖和对碰奖又向亲戚朋友推介MD公司,以喝早茶的方式,将人叫到一块,由郭某带上笔记本电脑,向喝早茶的人推介MD公司,向他们介绍公司的运作模式和奖金制度,会员账户的操作方法。我每次到场,有时会帮郭某向参会人员推介一下MD公司,赞扬MD公司制度先进公平。MD公司在澳门举行的峰会珠海有15人左右参加。MD公司推出投资总额达到30万元的客户还可以享受全球分红的消息一出来,郭某也以喝早茶的方式召集一部分人员培训学习,又有一些人加入郭某的下线。他们合股投资,每股30万,就我所知一共投了6股共180万元,全部投到郭某的账户,再由她统一划到公司指定的裴彦坤的账户。郭某每次开推介会我都参加了,我想帮她多拉些客户加入她的下线,这样我们能多拿些隔层奖。有时我也帮郭某说明客户投资,还帮她收过刘某一次2万元的投资款。(三)书证1、《部分MD客户清单》,证实封某、甘某等7组人员合伙投资MD项目,每组人民币30万元,共计投资人民币210万元。该清单由张某制作并由被告人郭某签名。2、封某提供的银行账户清单、王某珊提供的个人业务凭证、协议书,证实封某从中支取了人民币303260元投资款,且帮王某珊投资了人民币10万元给被告人郭某。3、甘某提供的银行账单,证实其汇款人民币128400元给被告人郭某。4、冯某提供的银行账户明细及农业银行存单,证实其汇款人民币5万元给被告人郭某。5、孙某提供的银行账户明细,证实其汇款人民币10万元给被告人郭某。6、魏某提供的汇款单,证实其汇款人民币76680元给被告人郭某。7、李某提供的转账单据,证实其汇款人民币28000元给被告人郭某。8、刘某提供的汇款单,证实其汇款10万元给郭某,汇款5万元给张某。9、王某提供的银行存折复印件、闫某提供的收益说明,证实王某投资人民币5万元。10、龚某提供的转账证明,证实其转账人民币3万元给被告人郭某。11、李某提供的交易明细,证实通过现金和转账投资MD项目的情况。12、张某提供的银行清单、分红的记录,证实其本人及其下线投资者交钱给被告人郭某的事实及分红的记录。13、任某提供的交易凭证,证实其转账人民币5万元给被告人郭某。14、王某提供的银行自助终端凭条,证实其通过现金及转账投资MD项目的情况。15、贾虹提供的转账证明,证实其将人民币5万元交给张某。16、谢某提供的汇款证明,证实其汇款人民币35000元给被告人郭某。17、黄某提供的转账证明,证实苏芊通过其投资人民币30万元给郭某。18、被告人郭某农业银行及工商银行的交易记录,证实被告人郭某收取投资者投资款项及将投资款转给李元贵等人的事实。19、黄某甲、黄某账户银行交易记录,证实黄某甲、黄某向李元贵转账人民币246.4万元。20、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郭某被公安机关扣押物证的情况。2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郭某、梁某的羁押时间。22、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郭某、梁某的身份及前科情况。(四)检查笔录1、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郭某住处进行搜查,并扣押物证情况。2、电子物证检查工作笔录,证实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郭某的电脑进行检查,并提取涉案电子数据情况。(五)电子数据证实从被告人郭某电脑中提取MD公司介绍照片、澳门推介会照片等电子数据。上列证据,在公诉人当庭出示、宣读后,经被告人郭某、梁某辨认和控辩双方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郭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郭某实施了公开宣传MD外汇投资项目,以丰厚回报为诱饵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经查,被害人封某、甘某、徐某等人的陈述均证实被告人郭某通过推介会和组织被害人到澳门参加MD公司举办的峰会等方式,向不特定人员宣传、介绍MD外汇投资项目,被害人均是在被告人郭某的鼓吹、介绍下,受其所宣传的丰厚回报引诱而投资MD项目。被告人郭某、梁某亦供述被告人郭某多次组织推介会向不特定人员介绍、宣传MD外汇投资项目,并接受被害人的投资款,投资MD项目。被害人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及被告人郭某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证实,被告人郭某收取了被害人的投资款项并转给上层人员。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被告人郭某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外汇投资项目,以丰厚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被告人郭某所提“没有宣传、引诱他人投资MD项目”的辩解意见与在案证据明显矛盾,本院不予采纳。2、被告人郭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虽然从本案造成的结果看,投资者的投资款最终被骗走,所谓“MD”外汇投资项目应是一场骗局,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郭某参与了英国MD公司高层的诈骗密谋,也无法证实其非法占有了投资者的投资款,故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的证据不足,在此前提下,应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理由如下:一是主观方面,虽然英国MD公司对外宣称是合法境外机构,可以投资外汇,但被告人郭某应知外汇买卖在我国是受政府管制的,英国MD公司的所谓外汇投资项目应是虚假投资,在此情况下,仍受利益驱使以投资外汇理财产品的虚假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资金,符合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二是客观方面,被告人郭某通过组织人员到澳门参加峰会,在酒店等公众场所举办推介会等途径公开宣传MD外汇投资项目,并向投资者承诺有固定回报,止亏制度,稳赚不赔,以此为诱饵来吸收资金,其行为又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综上对被告人郭某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郭某“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二、被告人梁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经查,被害人刘某、蔡某、郑某、何某等人的陈述均证实被告人梁某参与了被告人郭某的宣传、推介活动,并收取了部分被害人的投资款。被告人郭某供述被告人梁某陪其出席了每次推介会,并介绍MD公司的概况,帮助其说服客户投资,还收取了刘某的投资款。被告人梁某亦供述其为了帮郭某多拉些客户加入下线,能多拿点隔层奖,有时也帮郭某说服客户投资,收取过刘某的投资款。被告人梁某为获得非法利益,帮助被告人郭某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被告人梁某及其辩护人所提“未实施帮助行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在案证据矛盾,本院不予采信。但被告人梁某系协助被告人郭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被告人郭某较小,是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三、关于被告人郭某所提“黄某、苏某、陈某没有通过其投资MD项目”的辩解意见。1、关于被害人黄某是否通过被告人郭某投资英国MD项目的问题。经查,被害人黄某陈述,其是在被告人郭某的介绍下投资英国MD项目,其投资的200多万都是通过黄某甲转给被告人郭某指定的账户,被害人黄某甲亦证实其本人和黄某都是通过被告人郭某的介绍投资英国MD项目,黄某的钱都是通过其本人的账户转给被告人郭某指定的户名为李元贵的账户。黄某甲、黄某的银行交易记录印证了黄某、黄某甲的陈述,证实黄某甲自2013年1月至2013年8月共向李元贵账户转款人民币1814000元,黄某在2013年6月至7月期间共向李元贵账户转款人民币600000元。被害人黄某甲、黄某的陈述与其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相互印证,证实黄某是在被告人郭某的介绍下投资英国MD项目,投资款亦是转入被告人郭某提供的账户。对被告人郭某所提“黄某不是通过其投资”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2、关于被害人苏芊是否通过被告人郭某投资英国MD项目的问题。经查,被害人苏芊陈述其通过被告人郭某介绍投资人民币30万元,投资款通过黄某甲转给被告人郭某。该陈述有被害人黄某甲、黄某的陈述予以印证,且苏芊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亦证实,2013年8月29日苏芊通过银行转账给黄某甲人民币300000元。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了被害人苏芊在被告人郭某介绍下投资人民币300000元的事实。对被告人郭某所提“苏芊没有通过其投资”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3、关于陈某是否通过被告人郭某投资英国MD项目的问题。经查,虽然陈某陈述在被告人郭某的介绍下,将人民币1000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郭某投资MD项目,但该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陈某通过郭某投资的事实。对被告人郭某所提“陈某没有通过其投资”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梁某以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予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梁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5月21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梁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16年11月21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缴纳。)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黑色A3333型HTC直板手机一部、黑色A10型EPHONE手机一部、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边琳琳代理审判员 王天皓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世琴冼宇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