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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印执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郭秀云何玮何小杰何小兰何永何刚申请执行铜川市诚远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秀云,何玮,何小杰,何小兰,何永,何刚,铜川市诚远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印执字第00108号申请执行人郭秀云,女。申请执行人何玮,女。申请执行人何小杰,女。申请执行人何小兰,女。申请执行人何永,男。申请执行人何刚,男。被执行人铜川市诚远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川,系该公司董事长。郭秀云、何玮、何小杰、何小兰、何永、何刚申请执行铜川市诚远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铜印民初字第00305号民事判决及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铜中民一终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秀云、何玮、何小杰、何小兰、何永、何刚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案件款30400元及交付房屋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1月14日依法立案,于同日向铜川市诚远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郭秀云、何玮、何小杰、何小兰、何永、何刚支付案件款30400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355元。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将案件款304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已向申请执行人交付了位于铜川市印台区马钢厂综合楼A单元B户型4层98㎡的单元房,且向本院交纳了执行费355元。下余执行标的双方已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铜印民初字第00305号民事判决及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铜中民一终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白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