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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史殿灵诉被告张海宝、许昌金色家园置业有限公司地役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殿灵,张海宝,许昌金色家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地役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226号原告史殿灵,男,生于1956年,汉族,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何有林,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宝,男,生于1953年,汉族,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吕勤,北京市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昌金色家园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殿灵诉被告张海宝、许昌金色家园置业有限公司地役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殿灵于2015年5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殿灵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史殿灵负担。审 判 长 :胡伟霞人民陪审员 :张东坡人民陪审员 :尹晓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卜亚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