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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特字第05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何×与刘×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

案由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特字第05316号申请人何×,男,1979年1月23日出生。申请人何×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家事法庭于2012年3月5日对刘×与何×离婚一案作出的离婚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家事法庭于2012年3月5日作出了原告刘×诉被告何×,法院案卷号为FC-11-039538-00的最终判决。该判决结果为:于2006年9月16日在中国上海登记结婚的刘×和何×彼此离婚,离婚生效日为本判决书颁布后的第31天。本院经审查认为: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家事法庭于2012年3月5日做出的法院案卷号为FC-11-039538-00的离婚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对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家事法庭于2012年3月5日作出的法院案卷号为FC-11-039538-00的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何×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亓培冰审 判 员  王 朔代理审判员  陈烁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