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惠民初字第0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王长荣与严顺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荣,严顺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惠民初字第01033号原告王长荣。被告严顺保。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荣诉被告严顺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长荣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长荣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严顺保的起诉,不违反法律,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元,由原告王长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