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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惠民初字第0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王长荣与严顺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荣,严顺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惠民初字第01033号原告王长荣。被告严顺保。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荣诉被告严顺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长荣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长荣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严顺保的起诉,不违反法律,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元,由原告王长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