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江火金、覃星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火金,覃星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江火金,男,1975年2月10日生,现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覃星洲,男,1977年11月6日生,现住柳江县,现去向不明。本院在执行江火金申请执行覃星洲关于民间借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江民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贵军审判员 韦慰宰审判员 咸治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献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