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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江火金、覃星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火金,覃星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江火金,男,1975年2月10日生,现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覃星洲,男,1977年11月6日生,现住柳江县,现去向不明。本院在执行江火金申请执行覃星洲关于民间借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江民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贵军审判员  韦慰宰审判员  咸治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献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