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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薛昊妍与王波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昊妍,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保字第00114号申请人薛昊妍,女,2013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法定代理人薛某,男,1981年7月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申请人父亲。被申请人王波,男,1984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申请人薛昊妍于2015年5月14日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依法扣押被申请人王波所有的陕K****3号速腾牌小型轿车一辆,担保人薛海峰自愿以其所有的陕K****1号朗逸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人已经向本院出具了申请保全的财产为被申请人的财产的证据和其诉前保全申请应当提供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王波所有的陕K****3号速腾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