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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抚执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袁丽申请宋昌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872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抚执字第872号申请执行人袁丽,女,个体业主,现住抚松县。被执行人宋昌海,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申请人袁丽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3)抚民二初字第8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昌海偿还欠款50,000.00元、案件受理费2,15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调查和申请执行人举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宋昌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欠款50,000.00元、案件受理费2,150.00元未得到受偿,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3)抚民二初字第84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对未获执行的欠款50,000.00元、案件受理费2,150.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执行申请费682.00元未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赵延军审判员 李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云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