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中法立终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海南创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海南润诚清风车影汽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南创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海南润诚清风车影汽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立终字第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创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远,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润诚清风车影汽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谋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海强,江西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海南创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润诚清风车影汽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5)琼山民二初字第1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海南创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交有管辖权的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是: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原告起诉地均为海口市龙华区,无论从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及原告起诉地法院来看,本案均应移交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不利于原、被告的诉讼活动。被上诉人海南润诚清风车影汽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属合同纠纷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海南创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的辖区范围内,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告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因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海中法指字第2号《指定管辖函》,将本案指定由原审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豫梅审 判 员 蔡红曼代理审判员 刘大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庞丽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