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龙海市振佳饲料有限公司与杨国和、杨碧萱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海市振佳饲料有限公司,杨国和,杨碧萱,林国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416号原告龙海市振佳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榜山镇福河村,组织机构代码:67403625-3。委托代理人江建农,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国和,男,196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杨碧萱,女,196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林国军,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上列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朝晖,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海市振佳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国和、杨碧萱、林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以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海市振佳���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976元,减半收取4988元,由原告龙海市振佳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以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晓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