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行执审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临湘市人口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李学明、葛保贵社会抚养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学明,葛保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行执审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临湘市政府大院。法定代表人李晓鸣,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学明,男,汉族,住临湘市。被执行人葛保贵,女,汉族,住临湘市。申请执行人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临湘市征决(2014)X3235号行政征收决定。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征收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被执行人李学明、葛保贵系夫妻关系,2014年8月27日在湖南省临湘市生育第叁个孩子,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将其定性为无计划的违法生育。2014年11月26日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应用解释》的规定作出对李学明、葛保贵共同征收44004元社会抚养费的行政征收决定,并于2014年11月27日送达了临湘市征决(2014)X32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申请执行单位进行了征收催告。在法定期限内李学明、葛保贵对该行政征收决定未提出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觉按期履行交纳义务。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临湘市征决(2014)X3235号行政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临湘市征决(2014)X3235号行政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刚德审判员 郭桂林审判员 万曙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丽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