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汤永海与被告王华兵、尤西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永海,王华兵,尤西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1172号原告:汤永海,男。委托代理人:金永定。被告:王华兵,男。被告:尤西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永海与被告王华兵、尤西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永海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永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汤永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黎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晓辉(代)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淮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