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法民初字第00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秀山支行与陈忆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秀山支行,陈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067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秀山支行。住所地:秀山县中和镇凤翔路82号。组织机构代码:G5945699-X。负责人罗红文,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勇,系该行职工。被告陈忆,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秀山支行诉被告陈忆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秀山支行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秀山支行撤回起诉。案���受理费4396元,减半收取,计2198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田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