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商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超、李秀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超,李秀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商初字第290号原告: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茌平县振兴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郝彬,理事长。被告:张超。被告:李秀珍。本院在审理原告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超、李秀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张超、李秀珍的银行存款140000元予以冻结或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超、李秀珍的银行存款140000元予以冻结或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 伟人民陪审员 胡士彦人民陪审员 马秀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