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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商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超、李秀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超,李秀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商初字第290号原告: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茌平县振兴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郝彬,理事长。被告:张超。被告:李秀珍。本院在审理原告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超、李秀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张超、李秀珍的银行存款140000元予以冻结或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超、李秀珍的银行存款140000元予以冻结或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 伟人民陪审员  胡士彦人民陪审员  马秀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