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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泊民初字第961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秋建,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0月同居生活,××××年××月××日生一女孩郑淑杰,××××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本院依法准予离婚;二、婚生女郑淑杰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给付孩子抚育费200元,于调解成立之日起每季度第一个星期日给付当季抚育费;三、原告于调解成立之日起每季度第一个星期日探视郑淑杰,被告予以配合;四、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治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康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