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泊民初字第961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秋建,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0月同居生活,××××年××月××日生一女孩郑淑杰,××××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本院依法准予离婚;二、婚生女郑淑杰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给付孩子抚育费200元,于调解成立之日起每季度第一个星期日给付当季抚育费;三、原告于调解成立之日起每季度第一个星期日探视郑淑杰,被告予以配合;四、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治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康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