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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东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米东刑初字第58号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单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租住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三宫六队。2014年12月22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四看守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乌米检公诉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标准的新A801**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米东区长山子镇场湖村路段时,碰撞由东向西步行横过马路的被害人欧阳某某,致欧阳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欧阳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已赔偿被害人欧阳某某的亲属丧葬费3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之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希望法院对我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标准的新A801**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长山子镇场湖村路段时,碰撞由东向西步行横过马路的被害人欧阳某某,致欧阳某某受伤。被告人黄某驾驶新A801**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将欧阳某某送往自治区人民医院米东医院抢救,欧阳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4时57分死亡。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赶到医院将被告人黄某传唤到案。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米东区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做出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欧阳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已赔偿被害人欧阳某某的亲属丧葬费3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欧阳某某的亲属潘某一、潘某二、潘某三、潘某四、潘某五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黄某赔偿其各项损失21632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黄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欧阳某某的亲属各项损失190000元,被害人欧阳某某的亲属对被告人黄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黄某某、潘某一、冶某某、王某某依法所作证言,乌公交认字(2014)第0009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死亡通知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新交司鉴中心(2014)酒精检字第01(A)-1929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乌公交鉴(尸检)字(2014)第19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乌公交鉴(痕)字(2014)196号痕迹检验鉴定书,新交司鉴中心(2014)事故鉴字第01-2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人查询结果、被害人信息、刑事技术照片、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抓获经过、收条、谅解书等。被告人黄某在庭审时对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后果。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可确定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向成人民陪审员  马明春人民陪审员  陈玉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