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刑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杨吉生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吉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酒刑执字第126号罪犯杨吉兴,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10日,吉林省榆树市人,现在甘肃省酒泉监狱服刑。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2日以(2007)玉刑初字第66号��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吉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12月10日作出(2008)酒刑二终字第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年9月29日以(2010)酒刑执字第39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于2012年11月28日以(2012)酒刑执字第77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5年4月15日执行机关酒泉监狱提出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政治考试134分,获得烹饪中级、焊工中级资格证书。在毛衣编织拆纱质量监督员岗位上,遵守劳动纪律,履行岗位职责,按要求认真检查产品质量,保质保量完成任务。2013年8月至2014年12月共计记功2次、记表扬1次,被评为2012年度、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和证据经核查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吉兴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吉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十一日,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刑期自2006年9月26日起至2015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妍审 判 员 黄玉杰人民陪审员 陈彩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