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卢群星、郑丽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卢群星,郑丽君,张伟忠,岑锦凤,陆森淼,敬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921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姚国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卢群星,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郑丽君,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张伟忠,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岑锦凤,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陆森淼,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敬红梅,住所慈溪市。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执民字第1921号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陆森淼、卢群星、郑丽君、张伟忠、岑锦凤、敬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陆森淼、卢群星、郑丽君、张伟忠、岑锦凤、敬红梅尚欠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460145.61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982元,执行费6802元。现被执行人陆森淼、卢群星、郑丽君、张伟忠、岑锦凤、敬红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慈执民字第192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