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祖庭芝与姚宝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庭芝,姚宝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1451号原告:祖庭芝,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蓝天物流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玉平,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宝江,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祖庭芝诉被告姚宝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祖庭芝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祖庭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祖庭芝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