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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祖庭芝与姚宝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庭芝,姚宝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1451号原告:祖庭芝,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蓝天物流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玉平,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宝江,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祖庭芝诉被告姚宝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祖庭芝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祖庭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祖庭芝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