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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徐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徐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891号原告苏某某,女,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委托代理人石某,吉林长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徐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77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冯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牟双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