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赵舟容与邵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舟容,邵文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426号原告赵舟容被告邵文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舟容诉被告邵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舟容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舟容以与被告达成还款意见为由申请撤诉,属于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舟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舟容承担。代理审判员 丁子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