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攀执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潘华君罚金刑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执字第96-1号被执行人潘华君,男,1967年10���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集贤县人,工人,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元,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攀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潘华君财产刑一案。被执行人潘华君委托王龙琼于2015年5月5日代其向本院缴纳没收财产1000元,案件财产刑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攀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潘华君财产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光执行员 曾世玲执行员 张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