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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二终字第00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娜、张浩与大连明阳建筑工程公司、王国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娜,张浩,大连明阳建筑工程公司,王国敏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终字第008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明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明阳街道明阳街。法定代表人:于恭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顺林,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敏。委托代理人:于丽真,大连庄河市长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原告:张浩。原审原告王娜、张浩与原审被告大连明阳建筑工程公司、王国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庄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庄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王娜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王娜以各方当事人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王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上诉人王娜已预交),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学枝审 判 员  丁大勇代理审判员  刘冬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耿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