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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335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职工。委托代理人张虎,男,汉族,居民。系原告张某某的父亲,被告刘某,女,汉族,职工。委托代理人符铁权,陕西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调解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吴健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峰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