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335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职工。委托代理人张虎,男,汉族,居民。系原告张某某的父亲,被告刘某,女,汉族,职工。委托代理人符铁权,陕西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调解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吴健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峰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