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上海航金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吴军、火爱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航金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吴军,火爱华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546号原告上海航金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必安。委托代理人杨利平。被告吴军。被告火爱华。原告上海航金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军、火爱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利平,被告火爱华到庭参加诉讼。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利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军、火爱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航金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6月28日,原、被告就上海市浦东新区航鹤路XXX弄《华年艺庭》XXX号X层XXX(复式)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预售合同》),房屋转让价款为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711,096元。附件一约定,被告应在预售合同签署时或之前支付购房款1,721,096元(含定金100,000元),2014年9月28日前支付房款3,290,000元,2014年8月28日前支付房款700,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支付了2,721,096元,原告有权解除《预售合同》。被告虽于原告起诉后付清了全部购房款,但显已逾期,其中100万元逾期56天支付、229万元逾期92天支付、70万元逾期196天支付,现原告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1,164元(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三×逾期天数)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针对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8日,原告作为甲方(卖方)、被告作为乙方(买方),签订《预售合同》,约定由乙方向甲方购买系争房屋,暂定总价为5,711,096元;第七条约定,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六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60天后,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10%。《预售合同》附件一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约定,1、乙方于本合同签署之前或之时向甲方支付房款1,721,096元(含定金100,000元),2、乙方于2014年9月28日前支付房款3,290,000元,3、乙方于2014年8月28日前向甲方支付房款700,000元。补充条款一第五条对主合同正文第七条之修改:甲乙双方特别约定,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60天后,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乙方应按总房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支付了第一期房款1,721,096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14年11月24日支付100万元、12月30日支付229万元、2015年3月12日支付70万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预售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催款函及快递面单、付款收据、发票以及原告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的《预售合同》系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内容于法不悖,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被告未按约支付购房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依法可予支持。被告吴军、火爱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系自动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军、火爱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航金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21,164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3元,由被告吴军、火爱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陶郑忠审 判 员 全炜琦人民陪审员 陆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 嬿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款的计算方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