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中刑二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陕西云桂糖酒副食有限公司、高中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云桂糖酒副食有限公司,高中胜,陕西省商业储运总公司西安商贸分公司,阎建设,陕西九糖商贸有限公司,刘勇,高小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刑二初字第00030号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陕西云桂糖酒副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菊花园饮马池16-3号,法定代表人贾增科。诉讼代表人贾增科,陕西云桂糖酒副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辩护人吕亚芹,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高中胜,陕西云桂糖酒副食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13年7月16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辩护人赵平哲,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车兆基,陕西润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位陕西省商业储运总公司西安商贸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11号,负责人阎建设。诉讼代表人宋林波,陕西省商业储运总公司西安商贸分公司副经理。辩护人穆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阎建设,陕西省商业储运总公司西安商贸分公司负责人。2013年7月10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抓获,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康宁,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位陕西九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梆子市街87号,法定代表人刘东。诉讼代表人刘东,陕西九糖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刘勇,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高中文化,陕西九糖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住西安市莲湖区颜家堡西电2号楼4号。2013年7月9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彩玲、王英,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高小虎,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陕西云桂糖酒副食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长安区杜曲镇夏侯村西四路86号,住西安市莲湖区桃园北路水木白杨小区1号楼2单元602室。2013年7月11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小平,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徐晓云,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陕西云桂糖酒副食有限公司、被告人高中胜、被告单位陕西省商业储运总公司西安商贸分公司、被告人阎建设、被告单位陕西九糖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刘勇、高小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变化为由,以西检诉二撤诉(2015)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单位陕西云桂糖酒副食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高中胜、被告单位陕西省商业储运总公司西安商贸分公司及被告人阎建设、被告单位陕西九糖商贸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刘勇、高小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起诉。本院认为,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单位陕西云桂糖酒副食有限公司、被告人高中胜、被告单位陕西省商业储运总公司西安商贸分公司、被告人阎建设、被告单位陕西九糖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刘勇、高小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马建国审 判 员 杜 锐代理审判员 吴 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