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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回增明与张树桥、王双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回增明,张树桥,王双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832号原告回增明。被告张树桥。被告王双进。本院在审理原告回增明诉被告张树桥、王双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回增明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回增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5元,由原告回增明承担。审 判 长  回永兴代理审判员  滕树才人民陪审员  韩雪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