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民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尹琴与被告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琴,王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874号原告尹琴。被告王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琴与被告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尹琴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选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颜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