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开民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赵琳与沈阳万砼胜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琳,沈阳万砼胜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1320号原告:赵琳,男,满族,1967年7月27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韩雪冬,辽宁和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万砼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法定代表人:孙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琳与被告沈阳万砼胜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琳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琳以其与被告沈阳万砼胜建材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赵琳负担。审判员 徐峰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 田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