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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刘红广与董俊伟、邢根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广,董俊伟,邢根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473号原告刘红广,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董俊伟,男,40岁左右,汉族,农民。被告邢根友,男,60岁左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广诉被告董俊伟、邢根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广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红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刘红广承担。审判员  刘耀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