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刘红广与董俊伟、邢根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广,董俊伟,邢根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473号原告刘红广,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董俊伟,男,40岁左右,汉族,农民。被告邢根友,男,60岁左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广诉被告董俊伟、邢根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广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红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刘红广承担。审判员 刘耀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