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初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牛某某诉刘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刘某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402号原告牛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探望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有利于社会稳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拴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 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