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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朱明发诉被告重庆市津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发,重庆市津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490号原告:朱明发,男,汉族,生于1966年8月5日。被告:重庆市津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几滨江路6-1B幢5楼。法定代表人:何佐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明发诉被告重庆市津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明发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明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明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元,由原告朱明发负担。审判员 :陈春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云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