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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三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三初字第174号原告丁某某,男,1989年3月9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韩某某,女,1991年5月1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现住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肖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小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