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法民初字第00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周华桥与叶廷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华桥,叶廷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0775号原告周华桥,男,1973年出生,汉族。被告叶廷洪,男,1966年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华桥与被告叶廷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华桥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华桥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华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华桥负担。审 判 长  邹习奇代理审判员  张秋玲人民陪审员  张小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饶师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