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滁民一申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友春、张金平与郑油田、张金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友春,张金平,郑油田,张金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一申字第000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友春,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金平,女,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系李友春妻子。上述两位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经世成,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油田,男,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金华,女���196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系郑油田妻子。上述两位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程柯,来安县大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李友春、张金平因与被申请人郑油田、张金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滁民一终字第009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友春、张金平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三间房屋的宽度正好是10.5米,没有超出来安县建设局颁发的《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房面积标准;隔热层是房屋的附属工程,不用报请批准,不算房屋主体面积。2、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不是确认来安县建设局颁发的《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合法的行政纠纷案件,一、二审法院不予受理是错误的,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请求撤销原裁定,对本案予以再审。郑油田、张金华辩称:双方之间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是共同建房引发的房屋权属争议。争议房屋的楼层、间数、面积都与原批建的不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隔热层超过2.2米应该计算建筑面积。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李友春、张金平主张确认与郑油田、张金华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为无效协议,并由郑油田、张金华返还其三上三下的房屋,但从其二人提供的2012年5月5日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看,反映涉案房屋系双方共同出资所建。双方因该房屋发生纠纷,系双方因共同出资建房产生的房屋权属纠纷,而非因房屋买卖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另外,涉案房屋经来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是二层二间,来安县建设局《村镇建设工程规���许可证》规划许可的是二层,长度为9.2米,宽度为10.5米,底层面积为96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06平方米,但从本案双方提供的证据内容反映,该房屋实际为三层三间,且建筑面积超出了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范围,该房屋的层数、间数、面积与来安县人民政府批准及来安县建设局的规划许可要求均不相符,李友春、张金平也未能提供该超出部分的合法批建手续。涉及建筑物是否违法的认定及处理,在有关机关作出处理前,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李友春、张金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友春、张金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朱康审判员  王琳审判员  朱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