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三知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宁河县家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县家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三知初字第57号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晓辉,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公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宁河县家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商业道43号。法定代表人张尔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宁河县家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静代理审判员 王丽平人民陪审员 刘凤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