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民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979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91年9月24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仲三华,苍溪县文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某某,男,生于1986年11月10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启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培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