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李金生与洛阳灵感家居文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生,洛阳灵感家居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94号原告李金生,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洛阳灵感家居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生诉被告洛阳灵感家居文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生于2015年5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金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生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陆红雨代审判员 : 杨 峥陪 审 员 :任少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 张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