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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彭某军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先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鹤刑初字第11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先军,无业。因犯盗窃罪,2010年9月28日被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4年12月27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月4日该局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1月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湖南省怀化市看守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5)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先军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先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彭先军伙同“猴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窜至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西路怀化大厦门前路段,由“猴子”望风,被告人彭先军采用剪线后再点火发动的手段将被害人杨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牌号为湘N×××××,价值2740元的豪爵HJ125-2A型男式两轮摩托车盗走。上述事实,被告人彭先军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收缴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辰溪县看守所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杨某的陈述、怀化市鹤城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意见、被告人彭先军的供述、现场勘查、指认现场、提取等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照片及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先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先军盗窃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先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彭先军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系盗窃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彭先军因同一事实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八日依法可折抵刑期。被告人彭先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先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4日起至2015年9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员  向好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琴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