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付猛与从化市劳动力市场服务中心、广州雅芳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猛,从化市劳动力市场服务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55号原告:付猛,住重庆市。委托代理人:边磊,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农浩,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从化市劳动力市场服务中心,地址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林建明。委托代理人:潘春燕,广东映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猛诉被告从化市劳动力市场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付猛负担。审判员 殷永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丽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