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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含民一初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汪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一初字第00394号原告:汪某,女,汉族,1970年8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朱某,男,汉族,1969年6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汪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明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健附: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