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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施文秀申请执行国中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文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施文秀,女。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负责人杨华,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施文秀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机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楚中民一终字第6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