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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站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冯喜军申请执行冯东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站执字第62号冯东平:你与冯喜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的(2010)站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喜军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冯喜军支付赔偿款51961.33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700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790元。户名: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账号:1709024029200006933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焦作分行中站支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