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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马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虎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马民初字第18号原告虎某,女,生于1991年9月10日,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农民。被告马某,男,生于1992年3月4日,回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马忠效,男,回族,系被告马某叔叔。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虎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于2013年农历腊月按民俗结婚,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4年11月25日生一男孩,取名马智轩,现随原告一起生活,我们结婚之前没有深入了解,草率结婚,被告在结婚之后,对我态度很差,在我怀孕之后,将我送到娘家,就再也没有问过,无奈之下,我只好在娘家生下了孩子,生孩子期间,原告也从来没有过问过我和孩子的情况,被告不负责任的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我们的感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状诉请求:1、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马智轩由原被告任何一方抚养均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关系较好,且生育了一个孩子,夫妻感情较为深厚。虽然在共同生活中,有时也会因家务琐事而发生争执,我有时也会与原告吵架,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农历腊月按民俗结婚,后于2014年1月27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4年11月25日生一男孩,取名马智轩。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原、被告性格差异较大,夫妻不善于交流沟通,经常因琐事发生争执。2014年5月双方又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原告回居娘家至今。二人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是双方当事人的终身大事,理应慎之又慎,双方一旦确立了夫妻关系,从法律意义上就意味着一方对另一方或者对家庭所承担的责任,而决不能片面地强调自身的权益。本案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虽一般,但出现问题的原因,在于双方不善于交流沟通,且婚后双方又生有一个孩子。庭审中原告又未能提供证实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虎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剑云代理审判员  马晓静人民陪审员  马贵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泽宇 微信公众号“”